(2017)云0111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江川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江川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江川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云南江川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