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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宏与罗小勇、吴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宏,罗小勇,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4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罗宏,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罗小勇,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吴平,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山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宏与被执行人罗小勇、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罗宏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藏0402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其 加审 判 员 其 加助理审判员 车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