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李某良、李某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良,李某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良。被执行人李某茹。本院在执行毛某某诉李某良、李某茹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93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9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