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曾平生放火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平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01号罪犯曾平生,男,汉族,1985年2月4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平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千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曾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平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平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