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仲利与武仲明、武元喜、武秀波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仲利,武秀波,武元喜,武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武仲利,男。被执行人武秀波,女。被执行人武元喜,女。被执行人武仲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原告母亲宋桂兰去世后留下房屋一户,坐落于鹤岗市大陆南小区x组团x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65.94平方米。由原告武仲利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母亲宋桂兰去世后留下房屋一户,坐落于鹤岗市大陆南小区x组团x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65.94平方米。由原告武仲利继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