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顾斌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斌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45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斌斌,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斌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顾斌斌在苏州市吴江区,采用电话联系、微信收款等手段,先后7次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宋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可待因(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5月18日晚,被告人顾斌斌在苏州市吴江区一网吧外,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2、2017年5月18日晚,被告人顾斌斌在苏州市吴江区一网吧外,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3、2017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顾斌斌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桥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4、2017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顾斌斌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桥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5、2017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顾斌斌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桥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6、2017年5月19日晚,被告人顾斌斌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一网吧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7、2017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顾斌斌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桥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毒品可待因1次。归案后,被告人顾斌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斌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吸毒人员多次贩卖精神药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斌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斌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宋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记录、检测板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斌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精神药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顾斌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斌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斌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军红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