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大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大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620号罪犯付大清,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洪雅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大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17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丽中刑执字第1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丽中刑执字第2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丽中刑执字第2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大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大清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3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大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大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至2026年2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