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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天旭与段绍缓、高海成、李卫军非法拘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段绍缓,高海成,李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孙红英,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段绍缓,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高海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李卫军,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段绍缓、高海成、李卫军非法拘禁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702刑初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1712.57元,执行费12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海成已将20000元欠款交至法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高海成、段绍缓、李卫军于2018年8月7日前给付剩余71712.57元,此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