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秀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秀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9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眉,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