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代美与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美,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王代美,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姜峰,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代美与被执行人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鹤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