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与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赣州市市政中心南楼16楼。法定代表人:谭红鸣,理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祝曙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125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