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大钧与汪竹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钧,汪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2710号申请执行人陈大钧,男,193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汪竹萍,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陈大钧申请执行汪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竹萍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锋审判员 张青审判员 陆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