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张某1申请执行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2017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因申请人于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苏0302民初13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