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杨志强、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杨志强,刘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571号原告:李勇,男,汉族,临县人,现住临县。被告:杨志强,男,汉族。被告:刘丽华,女,汉族,50岁。原告李勇与被告杨志强、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志强是朋友,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6年5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2016年5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50000元,次日,杨志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清偿,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及住所地均不准确,原告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其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成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