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498号王某某、曹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4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辩护人陈洪,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男。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曹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洪、被告人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发现“迪士尼彩乐园”网站(https://1380tt.com)的赌博游戏“时时彩”很吸引人,注册账号“aa0008”(密码“abc108”),于同年3月17日租用李某某位于赫山区龙光桥镇腰铺子村一楼的房子开设赌博门店,以5000元/月雇佣被告人曹某负责招揽赌客、打单下注、收银兑奖。赌客在门店内用现金下注,王某某、曹某以“aa0008”账号登录“迪士尼彩乐园”网站通过网银在账户内充值并下注,按约定的玩法和抽水比例从赢利的赌客处抽水,同时网站按总流水的1%返利给王某某。2017年3月至5月,王某某、曹某共抽头渔利126935.4元(其中3月份抽头49400元、4月抽头50351元;“迪士尼彩乐园”网站4月份返利18451.2元、5月份返利8733.2元)。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曹某在赌博门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赌资5681元和电视机、打印机、电脑等物品被现场扣押。被告人曹某于2017年5月23日退缴违法所得9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洪、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帅某某、冷某某、李某珍、帅某建、曹某甲、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网站数据照片,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逃人员信息表,记账本,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对于现场扣押的赌资和供被告人王某某、曹某犯罪所使用的电视机、打印机、电脑等物品以及被告人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5681元、电视机、打印机、电脑以及被告人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95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樊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