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艳茹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茹,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010号原告宋艳茹,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55********,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腾飞氧气乙烷经销站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中白委**栋2门**号。被告刘峰,男,身份信息不详,中国三冶锅炉检修工程公司职员,住辽宁鞍山市立山区东建街139号三冶工业基地。原告宋艳茹与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宋艳茹与刘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艳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8.00元,减半收取229.00元,由原告宋艳茹负担。审 判 长 曹 杨人民陪审员 邢燕萍人民陪审员 刘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