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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王林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强,王林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强,男被执行人王林仓,男申请执行人李小强与被执行人王林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本案执行费3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6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4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对下余案款500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