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建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建伟,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田东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6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建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何建伟在其位于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路复兴巷29号的家中多次容留李某,陈某,4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建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何建伟在其位于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路复兴巷29号的家中多次容留李某,陈某,4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说明;6、证人李某,陈某,4的证言;7、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8、被告人何建伟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伟目无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自家卧室内吸食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建伟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现根据被告人何建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建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廖志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韦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