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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永兵与孟祥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兵,孟祥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737号原告:周永兵,男,63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军(原告周永兵儿子),男,34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孟祥云,男,3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负责人:陈剑,职务不详。原告周永兵与被告孟祥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周永兵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永兵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