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倩与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银丰世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银丰世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981号原告:刘倩,女,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26463078-6。法定代表人王博,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银丰世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阜新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倩与被告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银丰世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3元,退回原告,诉讼保全费410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张丰国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