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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236号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涔南乡涔曾居委会(原涔南粮店)。法定代表人:谭正茂,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怒江审 判 员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