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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其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其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13号罪犯陈其瑞,1959年3月13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983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并追缴其全部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其瑞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做出(2015)莆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750分,考核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050分,兑换5次表扬。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其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其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