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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荣荣遗弃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荣荣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5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荣荣,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遗弃,于2017年1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9日对被告人董荣荣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荣荣犯遗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红、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荣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荣荣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王某某(2011年11月22日出生)、女儿王某某(2011年11月22日出生)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遗弃在公主岭市某某医院门口,当日下午4点多钟,两个孩子到周某某的超市取暖,被周某某发现后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遗弃人送到本市某某养老院救助。直至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董荣荣到某某镇政府申请民政救济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期间,被告人董荣荣一直没有寻找被遗弃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荣荣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其负有抚养义务、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遗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荣荣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荣荣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王某甲(2011年11月22日出生)、女儿王某乙(2011年11月22日出生)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遗弃在公主岭市某某医院门口,当日下午4点多钟,两个孩子到周某某的超市取暖,被周某某发现后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遗弃人送到本市某某养老院救助。直至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董荣荣到某某镇政府申请民政救济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期间,被告人董荣荣一直没有寻找被遗弃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荣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陈述,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其负有抚养义务、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荣荣犯遗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荣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荣荣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洪彦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译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