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肖亚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肖亚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247号原告李俊英,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无业。被告肖亚贤,女,汉族,35岁,无业。原告李俊英与被告肖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信息与被告送达地址不符,原告又未提供被告详细住所信息,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俊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之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