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聂厚荣因与被申请人柴德升、张启贵、张维进、张维发、张维新、柴德平、柴德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聂厚荣,柴德升,张启贵,张维进,张维发,张维新,柴德平,柴德宝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厚荣,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柴德升,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启贵,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维进,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维发,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维新,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柴德平,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柴德宝,住安徽省铜陵市。 再审申请人聂厚荣因与被申请人柴德升、张启贵、张维进、张维发、张维新、柴德平、柴德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8民终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聂厚荣申请再审称:有证据证明其母李兴友变卖自有房屋在前,新建房屋在后,对诉争房屋应认定为李兴友的婚前财产,且李兴友夫妇生前一直由再审申请人赡养,被申请人时常有打骂虐待父母行为,未尽赡养义务,应丧失继承权,再审申请人应当继承全部房产份额。 本院认为:通过对一、二审证据的审查,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陈述,并不能认定诉争房产系李兴友个人的婚前财产。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亦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二审判决在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聂厚荣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聂厚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胡征 审判员陆建军 审判员王鸿梅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