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成伟商贸有 限公司与顾国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成伟商贸有限公司,顾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689号申请人攀枝花市成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路五社(安置房1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正伟,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顾国友,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顾国友所有的川AXXX**号奥迪牌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