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6229泰州市梦之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梦之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恒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6229号原告:泰州市梦之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X3UQ0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997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恒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MKFRJ6T,住所地盐城市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七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佩华。原告泰州市梦之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梦之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依法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庄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