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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明雅与郭卉丹、于曼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雅,郭卉丹,于曼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061-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雅,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1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郭卉丹,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于曼曼,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3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明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卉丹、于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以(2017)豫1081执106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06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邢 晶审判员 :徐勇锋审判员 :王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陈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