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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朝辉与徐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朝辉,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宋朝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宋朝辉与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2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朝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5170元,执行费1778元(本案应执行标的12517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517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