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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子彬与被执行人虎林市虎跃农机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彬,虎林市虎跃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626号申请人赵子彬,男,住虎林市虎头镇。被执行人虎林市虎跃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虎林市虎头镇。法定代表人夏广芳,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子彬与被执行人虎林市虎跃农机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子彬依据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子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