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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冯洪松,孙丽娟,冯秀民,贾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79号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代表人:徐广志,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桥)聚英路22号。法定代表人:冯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冯洪松,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孙丽娟(冯洪松之妻),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冯秀民,男,汉族,1954年4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贾立荣,女,汉族,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冯洪松、孙丽娟、冯秀民、贾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9817115.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双桥河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冯洪松、孙丽娟、冯秀民、贾立荣银行存款人民币3981711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福元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