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卫东申请执行赵爱民、闫远征、赵兴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东,赵爱民,闫远征,赵兴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48号申请执行人:赵卫东,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赵爱民,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闫远征,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赵兴委,又名赵兴伟,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赵卫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爱民、闫远征、赵兴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8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汝州市西环路世纪华庭14号楼2单元2楼西户房产户主与被申请人闫远征不符,已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2017)豫0482民初480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