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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柯孝全与下陆区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石市第五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孝全,下陆区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石市第五医院,大冶市人民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466号原告:柯孝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杭,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下陆区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24号。法定代表人:姜跃进,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忠,系该中心员工,系一般授权。被告:黄石市第五医院。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张丽霞,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红,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果,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东风路25号。法定代表人:许清,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港,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普爱医院。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473号。法定代表人:胡绍,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忠,系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5号。法定代表人:马平恩,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凯,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孝全诉被告下陆区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石市第五医院、大冶市人民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孝全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孝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孝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孝全负担。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家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