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邱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265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高密市。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7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艳、孙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邱某饮酒后驾驶鲁V×××××号轿车沿顺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大王庄派出所门口时,与沿醴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邱某、郭某证言,接警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刘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及检材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明海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