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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76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闫华与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卢先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华,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卢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6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闫华,男,生于1975年8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6239819XJ。法定代表人:卢先福。被执行人卢先福,男,生于1968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执行闫华与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卢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闫华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凤凰支行和达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闫华与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卢先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华同意解除对上述两个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x支行x帐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x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