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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敏华与胡德龙所有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敏华,胡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敏华,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祺人(邵敏华儿子),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德龙,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邵敏华因与被申请人胡德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2民终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敏华申请再审称,涉讼款项人民币47,980元(币种下同)中,24,000元由胡德龙卡卡转账至她账户,判令她归还,她并无异议,另23,980元实际是她存入自己账户的资金,胡德龙提供的存款单不能证明该款由胡德龙存入她账户,判令她归还,她不服,且她曾申请本案一、二审调查收集2009年7月1日存款办理的凭证但未得到准许,由此所作判决有失公正,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胡德龙称,他因受邵敏华多次推荐“世界通”软件业务并担保资金安全,而向邵敏华两次转款共计47,980元,24,000元是他通过银行卡卡转账的,另23,980元是他通过银行柜面现金存款的,因此存款单原件由他持有。由于“世界通”软件业务因违法被查处,在他一再催讨下,邵敏华承诺退还他48,000元,本案再审申请诉述无视事实,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争议的23,980元存款单记载,该笔款项系以现金存款进入了邵敏华的账户,但以此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即为邵敏华自己存入,由于存款单没有记载该笔款项的存款人,故现金存款的存款单持有人,按常理即为该笔款项的存款人,涉案存款单原件由胡德龙持有,邵敏华就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表明该笔款项系由邵敏华自己存入,且邵敏华于2013年5月2日出具的书面材料确认退还胡德龙资金48,000元,与胡德龙的诉请和举证金额47,980元能相印证,故本案一、二审依在案证据可予确定胡德龙两次向邵敏华交付47,980元的事实。综上,邵敏华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敏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李江英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