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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泽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泽文,蒋顺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刘福贵,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泽文,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桂林市,被执行人蒋顺艳,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文、蒋顺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泽文名下有桂C×××××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并依法移送评估拍卖以清偿本案债务,上述车辆在网络拍卖中由彭金生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桂0304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书及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2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书对车牌号为桂C×××××宝马牌小型汽车的查封,同时解除上述车辆设立的抵押登记,补办该车辆行驶证,并将该车辆所有权过户至买受人彭金生(身份证号:)名下;二、买受人彭金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一铜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