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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军与尚晓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尚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驾校教练,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尚晓方,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杨军与尚晓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尚晓方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尚晓方名下大武口区朝阳西街**院*幢*单元*号房产,在银行有抵押,且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尚晓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尚晓方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