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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7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秀容与张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容,张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717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容,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学敏,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克锋,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陈秀容与张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张克锋向陈秀容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张克锋向陈秀容支付本案律师费12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7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