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范正贵与黄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正贵,黄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范正贵,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黄万雄,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范正贵与黄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万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