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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范正贵与黄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正贵,黄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范正贵,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黄万雄,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范正贵与黄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万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