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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裴玉琴与李富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92号裴玉琴李富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裴玉琴与李富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李富华支付裴玉琴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6万元;定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6万元,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5万元;若逾期,由李富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15%的三倍,即年息18.45%的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李富华仅支付6万元,其余款项逾期未履行。裴玉琴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李富华离婚前修建房屋致使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裴玉琴撤回执行。案件终结后,裴玉琴发现李富华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财产28600元,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向李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28600元执行完毕。逾期,李富华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600元至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并向申请人裴玉琴全额兑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裴玉琴与被执行人李富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