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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旭、郑郁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旭,郑郁旋,郭志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1266号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520066149xxxxx。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智凯,系原告单位霖磐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锦江,系原告单位霖磐支行职员。被告:刘小旭,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郑郁旋,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郭志鸿,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农商银行”)诉被告刘小旭、郑郁旋、郭志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纯滔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锦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旭、郑郁旋、郭志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东农商银行诉称:被告刘小旭因购不锈钢材料(借新还旧)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668000元,期限从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月利率为11.4‰,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刘小旭发放了上述贷款。期届,经原告催讨,被告刘小旭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郑郁旋为刘小旭的配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刘小旭、郑郁旋有共同的还款责任。被告郭志鸿为该笔借款作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小旭、郑郁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6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计至2016年4月15日止,借款期限内按约定月利率11.4‰计息,2016年4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即月息14.82‰计息)。二、被告郭志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小旭、郑郁旋、郭志鸿连带承担。被告刘小旭、郑郁旋、郭志鸿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揭东农商银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2015年5月6日被告刘小旭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揭东农商银行借给被告刘小旭人民币668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不锈钢材料(借新还旧),期限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月利率为11.4‰,逾期利率按原订利率加息30%计收利息,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被告郭志鸿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为该笔借款作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刘小旭取得借款后本金及利息均没有付还。另查,被告刘小旭与郑郁旋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刘小旭与被告郑郁旋的结婚证复印件、《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揭东农商银行与被告刘小旭、郭志鸿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小旭向原告揭东农商银行借款人民币66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被告刘小旭在借款到期后,没有付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郭志鸿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小旭、郑郁旋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刘小旭、郑郁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一并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旭、郑郁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68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内及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郭志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35元,由被告刘小旭、郑郁旋负担,被告郭志鸿连带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