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693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兰陵卞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