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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693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兰陵卞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