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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劳立秀与丁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立秀,丁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835号原告:劳立秀,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现住广西灵山县。被告:丁德昌,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居民,现住广西灵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劳立秀与被告丁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劳立秀在收到本院通知七日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劳立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