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泰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2418号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詹晓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滨,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泰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21号主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红光,总经理。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金羊公司)与被告河北泰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航天金羊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航天金羊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2元,由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2957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