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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某、孙某某、孙某某与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孙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二组043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二组043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200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二组0438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崔某、孙某某、孙某某与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404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支付崔某、孙某某、孙某某征地补偿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9.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二组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18190.25元,且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晁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