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恢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刘英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刘英祥,天津华信面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恢10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西南道村京哈公路北侧。被执行人:刘英祥,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华信面粉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天津华信面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城关镇杨园子村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英祥、天津华信面粉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久旺审判员 王 栋审判员 刘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