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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7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树森、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树森,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7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森,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北长屯村104国道。法定代表人:刘善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遵峰,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高树森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树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高树森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二倍工资82600元;2.诉讼费由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第一,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但遗漏了“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仍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二倍工资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一审判决未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第二,高树森一直追索2016年4月及2016年5月工资,应适用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必须主张二倍工资的权利。第三,一审法院开庭后次日即判决,说理不充分。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高树森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高树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津静劳人仲裁字(2017)第0116号仲裁裁决书;2.判令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高树森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审诉讼中,高树森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树森于2015年4月20日到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杂工。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未与高树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高树森于2017年6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静劳人仲裁字(2017)第011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高树森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对其予以驳回。高树森在诉讼中认可其在本次仲裁前未向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主张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高树森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未与高树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前述规定应向高树森支付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高树森主张的2016年4月20日以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高树森于2017年6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在此之前未向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过此主张,故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均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高树森在诉讼中主张其以前向天津阿诺数控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索要过工资,该行为可以形成时效中断,因高树森主张的工资与本案涉及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同一事项,故其对于本案时效不构成影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树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树森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树森请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追索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且一般处于持续状态,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最后期限之日起第十一个月的最后一日起算。本案中,高树森于2017年6月6日申请仲裁,其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故对高树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树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树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英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