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方金盛、钟卫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盛,钟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方金盛,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钟卫英,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方金盛与被执行人钟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824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以(2017)闽0824执651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变卖了被执行人钟卫英与方洪盛共有的位于武平××××镇南门段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武城××号),因被执行人钟卫英与方洪盛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变卖所的款1050000元已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方金盛与另案申请执行人方迪胜、方迪照、方迪耿、周宪坤、兰光生、廖荣添、肖远清、钟玉英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未提异议的债权人朱三妹、范文玉、黄平堂提出了反对意见,申请执行人方金盛等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分配异议之诉,目前异议之诉案件尚在审理中,分配款短期内尚无法支付。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不动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少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