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汤恒云与余传经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恒云,余华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295号原告:汤恒云,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亚。被告:余华举,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原告汤恒云诉被告余华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汤恒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恒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汤恒云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玲玉 搜索“”